31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上海房地产税征收管理细则,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在上海新购房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向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地产税免征认定手续。
上海市宣布从1月28日开始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买,该居民家庭第二套以上的住宅和上海市以外的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买的住宅。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60平方米以下的,新购买的住房暂免征收房地产税。 税基暂时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 住宅每平方米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的两倍(含两倍)的,税率将暂时下调0.4%。
根据上海市地税局此次发布的细则,上海应税住房的年应税所得税额(元)新建购房应纳税面积(建筑面积) )新建购房单价) (或核定的计税价格) ) 70 ) )税率。
根据细则,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减免认定时,要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包括不动产交易合同(含新建商品住宅的住宅交接书)、新建住宅的契税税单、购房人及其家属较有效的身份说明、购房人户籍(或居住)说明和婚姻状况说明、无住宅的同居人
购房人提交材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住房新闻查询申请书》,向住房情况报道部门查询原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购房人提交的原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认定结果,向购房人出具《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与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讨论购房人提供的相关新闻。
另外,纳税人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以比较有效的身份由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 未按期全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自次年1月1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税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来源:经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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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未缴清不得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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