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
法令和政令是重大事件。 对某些国家来说,中央的政令和法律在地方上得不到比较有效的执行是不可思议的。 但是,在我们这里,这确实是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记得以下强调,新税法通过后,无论哪个月的工资,只要9月发行,一律按照新税法执行。 在媒体明确了地方的两个执行标准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强调了这几点。 由此可见,一些地方税部门即使总局发文两次,也有勇气对抗中央政令。 那么,地方税务官这种傲慢的态度来自哪里呢?
从他们中的一个人的解释来看,其实并不是不知道中央的政令,原因是软件没能升级,但这个原因是不通的。 新税法之所以没有在刚刚通过,而是在2月之后实施,是因为考虑到了新旧的联系,包括计算机软件更新因素。 2月的时间足以处理影响新税法实施的技术问题。 如果9月之前没有更新软件的话,只能说不能工作。 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的是,是否有勇气对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现在的情况正好相反,只能说是纳税人和税务师的关系,或者更一般地说,是因为普通市民和小公务员的关系上,我们长期存在的主从关系。
上述地方税务局在解释为什么这样做时,还有一个理由是没有接到上述通知。 很明显,这里的“上”不是指税务总局,也不是指省税务局,而是指直接管理他们的上级税务部门。 这可能是他们不执行中央政令的真正原因,但软件未能升级只是借口。 如果我的预想正确的话,地方政府机关和地方官员通常并不是不执行上面的政令,只是不执行最上面的中央级别的命令和政令,就证明对直接的上司的命令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的。
这个也可以很好地说明。 因为尽管中央政令最权威,法律效力最大,但地方特别是基层部门的官员并不直接由中央部门任命。 因此,他们不执行中央政令也不会有任何代价,但对高层上司的指令不是这样。 虽然没有到失去官员的程度,但年末的业绩审查一定会受到影响。 职业生涯可能会有点风波。 这造成了体制中常见的奇怪现象。 所谓对上面负责,不是对政令和法律本身负责,也不是对中央这个最大的权威负责,而是直接对拥有人事任免权和管辖权的那个上级负责,对他忠诚而已。 这是官员体制中的致命创伤。
这样的问题会引起所谓的不能有令、不能有禁的情况。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改革开放后,由于权利权利的实施,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和部门获得了在微观行业内配置资源的巨大权力,从而拥有自己独立的优势。 地方和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各阶层之间,不仅仅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中央和上级部门的派遣机构,而是两个不同的好处主体。 这大大加强和提高了地方政府和部门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地位,使其有追求当地或本部门经济快速增长、根据盈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也有与中央或上级部门进行游戏的能力,从而实现独立优势最大化的冲动。 再加上我们的干部选拔制度和人事制度,在某些方面民主性不足,集中力度太大,结果导致一些官员个体效忠于选拔他的人,而不是忠于制度、体制、政令、法度本身,从而导致地方税务部门抵制新税法的现象
要消除地方政府部门的傲慢,处理中央权威和法令权威不足的问题,从上述解体入手,当前必须加强规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将对权力的监督职能法制化这两项工作。 也就是说,要将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和决定纳入立法范围,用法律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法律对权力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摆脱社会对政府权力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为抽象的常规性规定,转变为现实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干部选拔制度化、法律化,民主选拔方法制度化、法律化,切实反映和尊重民众意见,从而使官员最终忠于制度和人民,而不是忠于领导。
来源:经济之声
心灵鸡汤:
标题:“邓聿文:地税部门为何敢对抗中央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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