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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文嫣从上海发起的

12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为江苏新城房地产股份有限企业( 900950,以下简称新城房地产),第一被告为中国中冶( 601618,sh )旗下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宝冶建设),另一被告为双方合资项目企业上海中冶新域置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冶新域 在

“增资扩股协议惹纠纷 新城地产状告中国中冶子企业”

2.15亿

法庭上,新城地产多次表示,被告方面阻止新城地产向中冶新域增资。 为此,要求按约定向中冶新区域增资,继续进行合作开发,并就拖欠增资向两被告索赔2亿1500万元经济损失。 如果不能实现增资,要求两被告赔偿2亿6000万元的利润损失。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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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新城房地产和宝冶建设于2006年底签署了战术合作开发协议,对高行镇战斗村的20/2、20/3地块进行了联合开发。

据宝冶建设律师法院介绍,应挂牌通知要求设立全资项目子企业中冶新域,注册资本6000万元。 另一方面,根据宝冶建设和新城地产的协议约定,宝冶建设取得土地聘用证一个月后,新城地产将通过资金注入方式进行增资。 按照宝冶建设出资6000万元投资60%的比例、新城地产出资4000万元投资40%的比例,将项目企业中冶新域的注册资本扩大到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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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资料,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与交通委员会和宝冶建设于2007年7月28日签订了该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了补充合同。 2008年1月2日,上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发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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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新城误读协议

纠纷就发生在这里。 新城地产律师表示,得知宝冶建设取得土地聘用证,要求按协议约定方法增资中冶新区域。 但是,多次寄信都没有得到宝冶建设方面的回复。 2008年2月底,宝冶建设向新城地产发送了增资扩股协议草案,第一副本要求新城地产通过产权交易方法向中冶新域进行增资扩股。 由于相关资产是国有资产,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判断、产权转让,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感觉这个协议案不能被新城地产方面认可。 2009年9月,中国中冶在整个a股市场上市,其中包括有争议的项目企业资产。 新城地产方面认为,这些事实表明宝冶建设故意阻止这家企业参与项目,违反了合同义务。 由于宝冶建设导致增资延迟,项目企业资产持续增加,新城房地产损失扩大,最终提起逾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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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称新城地产误读双方的协议复印件。 双方的协议中有“发生必须以产权交易方法完成增资、增资的情况时,合同双方共同设定交易条件以实现增资目的”的约定,证明没有排除产权交易方法。 并且在与新城地产签订增资协议之前,土地资产已经进入中冶新域。 另外,中冶新域不是空壳企业,应该按照国有资产转让规定转让。 宝冶建设从未拒绝履行新城房地产的增资义务,新城房地产拒绝以产权交易方法增资。 这是因为新城不动产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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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过大,12月3日的庭审将进入质证环节,并匆匆宣布休庭,《每日经济信息》将关注此案随后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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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增资扩股协议惹纠纷 新城地产状告中国中冶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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