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根据住建部7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住房征收判断办法》,负责房地产价格判断的单位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住房征收的价值将在房地产这样的市场价格中完全明确,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新房屋征收判断方法与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相比有很多亮点。 例如,判断价值来源准确,判断价格完全参照市场价格,判断机构由被征收方选定,判断越来越体现土地价值等。 但是,考虑到现实的各种因素,需要注意新方法能否承担较大的责任,问题是判断机构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不容易得到保证。
尽管有新的规定,但必须考虑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但是,这样详细的叙述不足以囊括所有的影响因素。 由于房屋征收判断相当多且复杂,不仅要考虑硬件因素,还必须考虑软件因素,如被征收人的感情、习性、家庭结构、谋生能力等,但软件因素不容易判断。
被征收者选定判断机构似乎不错,但被征收者选定的判断机构未必独立公正。 一是选定判断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市场最大利益者,能否制定合理的操作方法值得怀疑二是新办法规定判断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实际上是地方政府支付,谁直接出钱判断机构显然
被征收人如果对判断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判断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谁能保证复核、鉴定的环节不受好处的影响呢? 我们必须认识到,不仅住房判断机构的质量有所提高,而且许多专家的公众信服力也有所下降。 更重要的是,在强大的地方政府面前,无论是机构判断还是专家鉴定,拒绝人为干扰可能都不容易。 因为这与地方政府的“钱袋”有关。
为了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住房征收判断,笔者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其一,需要完善的新的住房判断方法,如何选择判断机构,如何考虑住房判断的软件要素等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确定和细化。 其二、对有争议的住房征收判断事项,可以设立由媒体、律师、社会人士组成的独立临时监督机构,也可以开辟司法救助途径。其四,为了验证商业性判断机构的判断合理性,培养公益性房屋征收的询价机构和判断机构 政府出资,但通过银行支付的五、提高住房判断领域的素质,加强资格认证。
据说对住房的征收判断有很多顾虑。 例如,被征收者担心自己名下的房产会遭到不公正的判断。 判断机构担心可能得罪主导拆迁的政府部门的地方政府多而复杂的住房征收判断程序会影响征收效率,延缓项目的进度。 我认为这些担忧表明,我们的住房征收判断离公平、公正、公开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对此,制度上首先需要科学的安排。
来源:经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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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冯海宁:房屋征收判断 拿什么拒绝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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