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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上半年组织起草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开始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 国土部会议表示,因违反地方政府土地征用而土地被荒废搁置的,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解决征用矛盾。 ( 8月17日《新京报》( (/br/) (/h/) )/br/)/h/) )今年初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住房征收与补偿条例》后,有关方面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紧密修改,明确提出了集体土地征收法的 h/]

“集体土地征收法规不可忽视“补偿””

在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日前主办的论坛上,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监察官、土地管理法编撰领导小组副组长甘藏春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编撰要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既然组织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上位法——《土地管理法》的编撰要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那么未来制定的该法规也应侧重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被征收和拆迁的农民 但是,笔者观察到,组织该草案的法规与《国有土地住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比,名称中“补偿”的文字越来越少。 这是否意味着这项新法规不以对失地农民的合理经济补偿为要点呢?

“集体土地征收法规不可忽视“补偿””

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征地拆迁纠纷、矛盾冲突来看,集体土地问题多于国有土地问题,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合理、不充分是首要原因之一。 目前,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土地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但长期以来土地转让收入尚未公开,失地农民也失去了其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无法衡量对农民的补偿是否合理。 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暗箱操作”很容易发生,从而引发腐败,本应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金可能被层层阻止、削减,少数人被随意追回

“集体土地征收法规不可忽视“补偿””

[/br ] 相关法规不仅名称中没有“补偿”文字,在文案中也应加强。 建议全面整合目前分散在一些部门的失地农民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性规定,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补偿法规,对土地转让收益的采用形成刚性约束。 其中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必须公开土地转让收益及其采用的详细项目及其金额 满足公共特别是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便于行使监督权,从而防止土地出让金的“套现操作”、腐败行为和随意性,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集体土地征收法规不可忽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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