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浙江省物价局20日发布了《浙江省商品房售价定价实施细则》。 该细则确定了三种情况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享受购房者的折扣。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本定价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批量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也适用于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情况。 其中,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行销售和商品房预售。

“浙江规定三种情形商品房经营者可为购房者打折”

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取得商品房许可或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重复公开所有商品房,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注明定价对外销售。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折扣,但应当明示享受折扣的条件和幅度: 购买者一次也不支付购买价款的; 购买者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房的,符合其他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况。

据观察,浙江省新发布的这一通知中还规定了车库(车位)或配套房间的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编制价格手册和价目表的,在销售的车库(车位)和配套房间内注明定价。 价格手册、价目表应当注明车库(停车位)或者配套房间号、高度、面积、估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聘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来源:经济之声

心灵鸡汤:

标题:“浙江规定三种情形商品房经营者可为购房者打折”

地址:http://www.jyqsh.com/jjrd/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