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三审稿)的意见征询即将结束,但关于核心条款的措辞和基本问题,学术界目前仍有不少不同的意见。
7月21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的《新京报》承办的“新时期电子商务领域负责人”研讨会上,与会各界人士与今年6月公示的《电商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建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就如何明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新法出台后的影响如何平衡监管和促进作用、如何防止新法“出台后过时”等问题在此次研讨会上成为争论的焦点,
电子商务草案三审众多争论的背后,目的是推动电子商务领域有序、健康快速发展,但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现有的规模,新法的出台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方的利益需求。 如何平衡对新法律领域的监管和促进作用,是争论的中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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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审相比,此前公布的电商法草案三审对平台型电商具有更强的规制作用。 强调了这几条的是新增加的草案三审稿第37条。
根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的部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要求或者其他侵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
此次座谈会的许多专家表示,这项新规定是加强平台监管责任,但连带责任的规定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大致内容,对平台电子商务产生非凡的影响。
“以这种模式通过的话,确实有很大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对此直言不讳。 在她看来,目前的规定基本上是将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视为同一行为者,第三方信息平台和销售具体商品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这是对连带责任的泛化,如果按此执行,有可能第一吹阿里巴巴,第二吹整个EC经济。 这不是危言耸听。 ”
正如刘凯湘所说,新增加的草案3审稿第37条的规定,最先受到影响的是阿里巴巴。 根据市场分解机构emarketer日前公布的数据,阿里巴巴集团在新闻网购市场占有58%的市场份额,稳居首位。
作为此次参会代表,阿里巴巴政策研究室主任朱卫国表示,阿里希望电商法早日问世,但前提是立法价值要平衡。 目前,三审在适用范围、平台定义、主体市场准入、平台义务和责任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实际上,与争议草案三审稿第37条的规定相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订情况的报告中,新第37条的规定是: EC平台对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制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认为,从二审到三审,极大地响应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的增大实际上也迎合了客户的呼声,但规定需要在细节上推敲。
她进一步表示,如第37条规定,EC平台应该对客户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电商法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迅速通过《施行细则》的下位法加以补充,使电商法发挥本来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初衷是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也是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平台型电子商务只是许多电子商务业态的一种方式,对于其他新兴业态来说,目前的电子商法在业态覆盖面上是有限的。
“目前的规定还只是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存在覆盖范围不够的问题。 》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电商法的焦点不仅仅是网络商品交易,更应该是“平台经济”。
“电商法在制定时应该考虑在线融合的大趋势。 ”苏宁易购集团法务中心法务副总监督认为,从目前的电商法草案3审稿来看,更像是行政监督管理法而不是电子商务促进法。 他说,电商法不仅要着眼于当前面临的经营者身份、纳税、个人新闻保护等各方面的问题,更应该放眼未来,在下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考虑如何规范领域。
显而易见,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电子商务从诞生开始迅速发展,到了现在百花齐放的局面。 商务部此前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报告》显示,全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9.1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7%。
报告还指出,中国电子商务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电子商务的融合,融合网上电子商务平台和网上以前流传下来的产业、供应链辅助资源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形态越来越多样化,电子商法在规定的设计中需要考虑越来越多的因素。 基于此,许多法律专家和电子商务公司代表在总结时强调,电子商法草案的三个审稿是如何适应新业态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防止法律“出台后过时”。
“现在,我们应该看到平台的多样性特别明显。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院网络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分析认为,滴滴、58同城、小猪短租等平台在性质、运营模式上有明显差异。 “如果现在用一个篮子把它‘框’掉,这就忽视了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模式越来越多样化的问题。 ”
唯品会资深律师肖启勇也提出,以前流传下来的电子商务模式是唯品会、京东等,客户通过平台或平台上的商家购买商品,但现在WeChat的力矩、微信群或传真群 对于这种新的电子商务行为,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来源:经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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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引热议 部分核心条款或成电商“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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