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据中国客户协会报道,今年以来,共享自行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到客户押金、预付金后,经常将收到的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和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客户权益。 中消协因押金、预付法的属性有差异,提出使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与共享单车等押金问题相比,中消协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公司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 对客户采取预付资金存入或保证金提存制度,专用于专项资金,防止挪用。

图片来源:中消协官网文件截图

以下是全文。

年12月18日,广东省客户委员会对小鸣自行车提起公益诉讼。 我支持这个。 花钱发起公益诉讼是《消法》为省级以上客户协会保护众多不特定客户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经营者对非法行为的有力威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力。 中国客户协会积极指导和推进地方消协相关费用维权工作,继续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目前,部分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较为突出,大量客户押金难以退还。 在推进客户现实问题的应对上,加强对电子商务运营商征收押金、预付的立法规制,是在制度层面保护广大客户的根本之策。 因此,我呼吁在目前抓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确定立法规制,应对和处理电子商务行业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顾客的保护。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背景情况】

今年以来,共享自行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从顾客那里收到押金、预付金后,将收到的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好或停止营业时,经常发生严重损害顾客权益的情况。 据报道,悟空自行车、城镇自行车、酷自行车、轻便摩托车、蓝皮车等共享自行车公司因资金断链等原因相继停止经营,收到的押金、预付费超过10亿元, 另外,约车拥有客户4000万人,司机600万人,预付费达到60亿元。 一时,资金运营困难,拖欠司机工资,客户打车困难,退款困难,信息表达困难,引起集体投诉。 由于电子商务对象广泛、经营跨地区、资金获取方便、监管不到位等优点,一旦在接受的押金和预交中出现问题,危害的严重性、影响的广度、社会反映的强度都远远超过了实体行业,成为集体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中消协意见】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赁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首要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押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挪用。 预付资金是指顾客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事先交付给公司供自己使用的资金,其聘用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由于押金、预付法的属性有差异,建议使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关于押金,采用“事先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公司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 对客户采取预付资金存入或保证金提存制度,专用于专项资金,防止挪用。 另外,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定、履约、新闻披露、费用返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限制,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具体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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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经营者通常规定一部分

(一)增加条款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客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不法分子组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行政部门许可。 (理由)电子商务经营者从顾客那里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有资格限制。 )

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确认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和许可的信赖、通信地址、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货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履约、履约、 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 (理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接受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使用电子合同可能会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特征地位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此,应当适用法律有关样式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以明显的方式督促客户观察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文案; 另一方面,在理解约定不明或产生歧义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顾客的权利,必须做出有利于顾客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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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用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办法。 被扣押的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客户采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约定扣除; 未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客户的申请立即解除“事先批准”冻结。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量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出售该动产的价款优先领取。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质权人,债权人是质权人,转让的动产是质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动产质押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钱款以特约、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据此,我们认为押金是客户租赁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首要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押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挪用。 为了有效防止公司挪用押金或对同一标的物收取多人、多人押金造成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议使用银行卡“预审批”方法。 客户采用标的物时,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相应金额的“事先批准”冻结。 录用结束后,未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解除“预授权”,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 “预授权”冻结方法在确认扣款之前不产生现金流量,达到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于处理费用高昂的实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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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客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担保保险、银行信托、第三方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不能领取。 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客户的预提资金,应严格与自有资金区分,在注册地开立客户预提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若干事项,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另外,要建立新闻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接收、录用和管理事前资金新闻。 客户要求查询相关情况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 电子商务经营者预先收到的资金超过法定限额未采用余额的,应当自超过之日起,将未采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使用。 保证金不足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应当补足不足部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保证金超过未录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超额部分。 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支付预付资金的顾客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领取。 事前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理由)预付资金是指顾客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事先交付给运营公司供自己使用的资金,其聘用应遵守合同约定。 建议参考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关于预收款资金的管理方法,引入资金担保和保证金提存制度。 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担保。 例如保险、银行主机、第三方担保等。 二是引入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预缴资金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提存管理机构,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三、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客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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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客户支付预付款资金时,有权在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无需证明理由。 (理由)引入15天的冷静期,给予顾客反感权,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电子商务经营者高额劝诱导致的非合理预付权行为。 )

6 .客户支付押金或预付资金时,有权解除押金“事先批准”或要求返还预付资金。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顾客提供及时、方便、安全的解除或者退保渠道,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样式条款等方法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理由)顾客有权要求解除押金“事先批准”或者返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方便、安全的方法,不得妨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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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条款

7 .《电子商务法(二审)》第十七条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中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天在主页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新闻。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之日起,不得从事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不得事先收取资金或扩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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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纠纷处理部分

8、原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客户可以在变更后要求接受其权利义务的公司解除押金“预授权”、返还预付款。 (理由)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时,确定顾客主张相应权利的对象。 )

三、法律责任部分

9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酌定或合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可以禁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理由)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先收到的资金可能会引起较大的社会风险,因此建议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形成较为有效的威慑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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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消协意见】

青岛市顾客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用预收款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辽宁省客户协会表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定金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平台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资金管理条件、使用比例限制、新闻披露义务等新闻,资金存在于相关银行的, ”

广东省客户委员会、山西省客户协会、郑州市客户协会、黑龙江省杜伯特县客户协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的预付款,采取资格限制、资金管理和担保要求、新闻披露义务、合同约定规定、预付款返还情况、使用比例限制、严厉制裁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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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意见】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押金是一种债务担保,预付费是客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提前支付的金额,两者的性质不同。 目前,押金、预付费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挪用资金,卷走钱逃跑等。 对此,有必要进行制度设计。 首先,应该由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条件,可以用文件提取。 第二,责令领取预付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相应的保险,保证预付款的安全。 第三,不能正常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必须返还预付款。 第四,收取预付款必须设定门槛,规定达到一定资质的经营者可以收取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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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筱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 :必须确定押金、预付金的管理。 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资金专用,应当确定事前资金管理机构、第三方存款管理机构监管的具体规定。 由于存在风险保证金、投资限制的比例,资金的安全状况应当通过新闻公开,对事先收到的资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防止非法转移。 押金必须是物权,破产时可以行使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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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三明(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要加强押金、预付费的管理。 据媒体报道,共享自行车公司在收到押金后,未对第三方进行监管。 他们收到的押金数额很大,急需制定有效落实第三方监管的法律制度,具体模式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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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目前,共享单车公司在押金征收问题上只有押金证明文件,在服务合同、充值合同中都没有对押金相关内容的约定,属于押金的采用、预存、监管、返还、押金的利息或收益归属 平台押金的交付属于《消法》的样式条款,客户不支付押金就不能采用共享自行车。 对于押金规则,顾客只能被动接受,但共享自行车租赁可以随时填写平台押金证明文件,改变押金的采用规则。 应当适用《消法》关于样式合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管制。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目前,预付费问题缺乏比较有效的管制。 《电子商务法》完全可以纳入预付费问题。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事先收到的资金进行存款管理。 应当明确商业银行账户为资金存款账户,并与存款管理银行签订资金存款管理协议。 存款管理资金的比例为预先收到资金的20%-25%,经营者可以为主要业务的快速发展申请提取存款管理资金。 要求提供顾客事先收到的资金保管相关情况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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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这次共享自行车押金危机表明,急需加强顾客保护。 顾客支付的押金被公司挪用,一旦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顾客的权益将得不到多少维护。 《电子商务法》建议确认客户的押金不是破产财产,而是客户有权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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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押金是租赁中的录取保证金。 从未来防控的角度来说,必须使用专项资金监管方法。

曹守晔)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赞成将预付费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管制范围,与电子商务关系密切,因此应该加以规定。

取得李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以履行担保合同为首要。 押金永远是顾客的,是付款人的。 关于预付费管理,必须实施风险担保或者要求特殊险种的保险。

汤浩(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共享单车行业对一辆车征收多项押金的情况尤为突出。 为了防止风险,可以设定银行卡这样的“事先批准”方法。 租车时,进行相应金额的“事先审批”冻结,并以该冻结额为押金确保车辆安全,结束后结算扣除,解除“事先审批”。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王惠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子商务经营者领取预付费时,建议建立类似发行债券的准入机制,经批准后领取预付款。 建立新闻公开制度,要求社会建立资金监管账户,披露相关预付款的领取、新闻的采用,并加入担保保险作为领取预付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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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曙光(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互联网这样的新领域需要特别规范。 押金的所有权人是客户,共享自行车公司收取押金也不能用于公司的经营。 如果允许公司收取押金,必须制定法律规定,将客户的风险降到最低。

来源:经济之声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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